一、产品说明
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下称“我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单位在我行的对公业务以及出资情况等事项是否真实、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二、产品特点
满足单位客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我行已开办的各种业务情况的询证需求。
三、业务范围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以下简称“《函证通知》”)、《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银行询证函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委托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信用证、外汇买卖合约、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托管、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归集等对公业务以及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函证范围为“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全行范围内开展的所有业务。
四、询证函类型
根据申请渠道的不同,分为纸质询证函和电子询证函。
五、纸质询证函
(一)申请条件
1.我行单位客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对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不作受理。
2.“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函证通知》、《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第1-14项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
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发函的,除抬头基本信息外,应填写询证的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如银行账号、“第3项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拟查询的期间等;扣费账户(需为本行账户)必须填写,且与被审计单位保持同名。
询证第13项“被审计单位购买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我行将在该项中回复被审计单位在我行购买的本行理财产品。本行未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
询证第14项“其他”,请在该项列明具体的函证内容。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询证,我行可对询证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提供“验资业务询证函”回函。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验资业务询证的,客户投资款通过验资账户进行验资或增资,且现金方式缴款的需提供缴款单。通过非验资账户进行验资或增资,除缴款单(现金缴入时提供)外,还需提供能体现公司股东缴款明细的文件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书等其一资料。
4.银行询证函需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预留印鉴。如“银行询证函”为多联次的,应由客户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客户预留银行印鉴(整套预留印鉴)或公章。对于被审计单位已销户等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例如单位有效证件材料、印章变更连续性相关证明文件(如账户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厂出具的旧印章变更证明、旧印章销毁证明、新印章刻制证明等))。
5.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同一客户(即客户号相同且账户名称相同)但询证的“函证基准日”涉及多个的,需分别申请并提交银行询证函。对不同客户号的客户询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需按各客户号分别提交银行询证函。
6.银行询证函中的“询证函抬头”(即函证收件人)请填写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或“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填写为分行或支行机构名称的,则拒绝受理,请正确填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7.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回函地址、联系人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8.因企业账户注销或其他原因无法从授权账户扣划函证手续费,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我行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缴纳函证手续费。
9.境外来函。境外事务所向我行发送的询证函,原则上应参照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且外文询证函需配备中文翻译,如无中文翻译件,我行有权不予受理。
(二)纸质函证受理方式
支持邮寄和现场两种受理方式。
(三)纸质函证受理部门
我行实施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总行集中回函的模式。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根据“被审计单位”开户所在分行将《银行询证函》及资料邮寄至分行集中受理部门。集中受理不包括审计询证函现场跟函。各分行集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级分行 | 受理部门 | 邮寄地址 | 收件人 | 联系方式(一) | 联系方式(二) |
台州分行(含总行营业部) | 分行运营管理部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168号103室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6-86109958 | 0576-86109985 |
舟山分行 | 分行运营管理部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18号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80-2089311 | 0580-2089310 |
杭州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1-87209636 | 0571-87209663 |
成都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28-86514256 | 028-86514160 |
宁波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4-82807023 | 0574-82807031 |
上海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21-34760310 | 021-34760358 |
金华分行(含义乌分行) | 金华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9-82369889 | 0579-82369808 |
嘉兴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3-82728108 | 0573-82728100 |
绍兴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5-89180691 | 0575-89180695 |
温州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7-88033520 | 0577-88033503 |
衢州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0-2296628 | 0570-2296658 |
丽水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8-2021898 | 0578-2021881 |
湖州分行 | 分行营业部 | 联系地址详见我行官网“首页”→“网点查询”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0572-2206696 | 0572-2206692 |
(四)纸质函证退函通知
对纸质询证函填写不符合规定、未成功缴费等事项,我行通过系统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通知邮箱:hzxt@mintaibank.com (用于系统自动发送邮件,请勿回复。)
六、电子询证函
(一)申请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接收时间为7*24小时,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使用。
(二)授权和缴费
被审计单位通过我行电子银行进行授权确认和缴费。在收到函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授权的,电子函证将超期作废。
(三)其他
1.电子询证函业务在被审计单位未授权确认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撤销;若被审计单位已授权同意的,无法申请撤销。
2.电子询证函仅支持询证一个“函证基准日”的业务信息,若要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应分别询证。
3.我行支持受理《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两种格式的函证。
4.“被审计单位”已销户的,不支持电子询证函发函办理。
七、回函管理
1.纸质和电子的函证业务回函及邮寄由我行运营管理部后台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回函文件上加盖的印章为我行询证函业务电子专用章。印章内嵌16位业务验证码,可在我行个人手机银行APP进行业务验证(首页→全部应用→特色服务→函证业务查验)。
2.纸质询证函回函件采用邮寄送达。(1)对审计询证函若会计师事务所约定来人自取的,指定经办人需与询证函列示的联系人保持一致,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介绍信原件,至我行运营管理部后台处理中心领取回函件。(2)对验资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集中受理部门申请现场跟函的,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并与询证函中填列的“联系人”保持一致;集中受理部门将回函扫描件打印移交给跟函人员,回函原件由我行运营管理部后台处理中心直接邮寄至银行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
电子询证函回函件由我行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发送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按“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规定时限及时下载,若超期无法下载,我行不再另行提供。
3.对于未满足《函证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或客户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函证手续费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函证手续费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4.我行回函时效为企业授权并缴费通过后T+10个工作日。
八、回函部门
回函部门 | 联系电话 |
总行运营管理部后台处理中心 | 0576- 86109716 |
温馨提示:
1.收费标准: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照官方网站公布的《服务价格价目表》执行。
2.服务咨询:对于我行函证业务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343或向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或反馈。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343。
3.未尽事项: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