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和细则,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本条款和细则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如我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我行申请账单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
账单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的未转分期的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含取现和转出,下同)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申请条件
1. 账单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
2.每次申请账单分期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下同)1000元,申请时限为账单日次日起至该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即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为止。
3. 持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账单分期付款:
(1)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21。
(2)发送我行指定短信内容至1069000796521。
(3)其他我行对外公告的办理渠道。
4.持卡人可对账户名下可分期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申请账单分期。对部分金额申请账单分期的,剩余部分需至少在次日方可再次申请账单分期。
5.账单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我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时我行官网对外公告为准。
(三)不予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各项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罚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3. 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持卡人账单分期申请事项。
2. 每期还款本金按持卡人申请并经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和分期期数计算,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精确到分,尾数计入最后一期,每期还款本金逐月在账单日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账单分期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且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1)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2)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手续费=经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一次性手续费率;在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3.账单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
4.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和手续费不参加积分计划。
5.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全部欠款后,当期分期摊入本金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全额还款,我行有权按信用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6.账单分期业务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均以我行信用卡的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7.已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额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分期待摊(即分期剩余)本金和手续费。
8. 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归还分期待摊欠款(即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待摊本金和手续费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我行受理则不可撤销。
9.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待摊款项及相应利息、罚息、滞纳金等。
10.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已成功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发生退货等情况均不影响账单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11.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需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欠款。若卡片即将到期,且有未清偿的分期欠款时,我行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12.本条款未尽事宜均依据我行信用卡的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将通过本行官方网站公告及其他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事宜向持卡人进行公告。
13.如在任何时候本条款和细则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将不会因此以任何形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14.账单分期相关业务规则等如有调整,本行将以官方网站公告等渠道予以调整公布,公告即视为通知持卡人,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如不接受调整内容的,可申请办理终止业务,否则视为持卡人认同,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对持卡人和本行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