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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消费分期产品—泰好花申请人约定条款

 

一、基本约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消费分期产品—泰好花(以下简称“泰好花”)是指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为其信用卡持卡申请人,在信用卡固有额度之外提供独立一次性使用、可分期偿还的业务,交易成功后,由申请人依据约定方式在分期期限内按每月信用卡账单列示金额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
二、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申请“泰好花”产品时,须按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要求的申请方式提出申请,并根据其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须确保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人及他人的有关信息(包括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申请人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
3.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在信用卡申请审核管理或进行贷中、贷后管理等过程中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
三、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有权最终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泰好花”产品的申请和批准授予申请人的“泰好花”产品专项额度。
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将于授予申请人“泰好花”产品专项额度首个账单日起,在申请人信用卡账户上扣除本金和手续费,并由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
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收集、处理、传递、使用及留存申请人提供的或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查询到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超过上述期限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有权销毁)。对于以上信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有权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以及查询到的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未按照本合约履行义务的信息,如拖欠、逾期等)提供给征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查询到的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有权为履行“泰好花”产品之目的,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查询到的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披露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等,并取得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等的保密承诺。
5.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http://www.mintaibank.com)、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公告后开始施行公告内容,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消费分期服务。申请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相关调整。若申请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申请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四、利息、费用与还款
1. “泰好花”产品所发生的各种收费款项、利率标准等内容可详见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官网(http://www.mintaibank.com)的服务价格价目表,实际手续费请以批核为准。
2.申请人须根据账单金额和还款时间按时足额还款,还款可选择最低还款或全额还款方式,分期付款每月分摊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利息、违约金、取现及其他各项费用均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未分期消费金额将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对全部透支款项自交易记账日起,在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范围内按月计收复利。
3.“泰好花”产品申请后不可撤销。申请人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申请后无法撤销并须一次性支付剩余所有手续费;申请提前还款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将申请人未分摊本金、提前还款相关费用一并计入当期账单。若申请人申请对信用卡进行销户的,销户前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全部欠款后方可办理。
五、“泰好花”产品的使用
1.申请人申请“泰好花”产品时,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但申请人如符合监管要求并获得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同意的,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支付。如申请人选择自主支付的,申请人须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提供申请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作为“泰好花”产品转入账户,资金到账时间将根据汇入银行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须按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申请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有权随时对申请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申请人选择受托支付的,申请人与收款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申请人与商户自行协调解决,申请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泰好花”产品发生的相关款项及费用。
2.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供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名称,商户名称等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且不得为证券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联储蓄账号)。如因申请人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为证券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联储蓄账号等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3.如按申请人提供账户汇款后款项被退回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将把款项存入申请人对应账户中。由此产生的费用等,以法律法规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公告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由申请人承担。
六、其他约定
1.申请办理本业务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如对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申请人应在申请办理本业务前致电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客服热线(投诉)95343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申请人承诺已注意本业务约定条款的内容。申请人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泰好花”产品未尽事宜参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领用合约》相关约定,并依据金融行业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