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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人员资质信息公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予以公示”,现将截至2023年8月辖内基金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人员资质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件。

基金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人员资质信息公示